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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牌(旅游服务行业)店招”使用管理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15【实施日期】2012.10.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有效规范“上海名牌(旅游服务行业)店招”(以下简称“旅游名牌店招”)使用的相关工作,全面提升上海名牌(旅游服务行业)企业服务水准和形象,参照《上海名牌管理办法》,特制订如下“旅游名牌店招”使用管理意见:

一、“旅游名牌店招”要素由“上海名牌”标志和上海市旅游名牌小灵通小Q共同组成。凡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旅游服务项目,在有效期内,可申请使用统一规定的“旅游名牌店招”。

二、为方便游客寻找上海名牌旅游服务产品,“旅游名牌店招”应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悬挂,展示企业形象。“旅游名牌店招”仅用于宣传、推荐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旅游服务产品,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凡拥有旅游服务类“上海名牌”的旅游企业须将相关营业网点向市旅游局管理处申报,经审核及备案后,方可在指定营业网点使用“旅游名牌店招”。

四、申请使用“旅游名牌店招”的营业网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网点须于申请日前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硬件设备完善,并具有一定规模营业面积(市区15平方米以上,郊区30平方米以上),并设置“上海旅游名牌”专柜;

2.营业网点通过其旅游企业总部的产品销售平台实现有效的联网管理;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相关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标准及承诺等,能够有效地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和告知。

3.旅行社需定期组织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营业网点所有工作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后上岗,服务时间统一着装,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态度热情,熟悉企业业务产品,对于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相关旅游服务产品能进行专题介绍。

五、旅游服务类上海名牌产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只有拥有在有效期内旅游服务类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方可悬挂“旅游名牌店招”。

六、获得旅游服务类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如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向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或上海市旅游局市场管理处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旅游名牌店招”。

七、被撤销旅游服务类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旅游名牌店招”。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旅游名牌店招”。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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