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新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2]1号【发布日期】2012.01.10【实施日期】2012.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本市新农保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2年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范围是:2011年底前已按《实施意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一)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养老金。

二、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本市实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统一标准,其中,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今后各区县不再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加养老金的人员,原基础养老金低于370元的,增加的70元养老金先用于调整基础养老金至370元,余额部分作为过渡性养老金;原基础养老金为370元的,增加的70元养老金作为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增加养老金的人员,原基础养老金低于200元的,增加的45元养老金全部用于调整基础养老金至200元;原基础养老金为200元的,增加的45元养老金作为过渡性养老金补贴。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过渡性养老金补贴部分由区县财政(含乡镇)支出,增加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由新农保“原统筹基金”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