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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发改高技[2012]124号【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实施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为规范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专项工程支持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8000万元。对于总投资高于(含)8000万元的申报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转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专项工程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研发设计和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检验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质监局;知识产权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以及面向上述领域,针对产业环境优化和关键瓶颈突破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及本市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服务条件建设项目;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工程申报指南规定。

第四条(支持条件)

申请专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且具有明显的引领带动作用。

对于建设地位于上海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及重点培育园区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承诺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已获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但未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本市其它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和按规定和惯例应由建设财力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工程采取补助、贷款贴息、或其组合方式支持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额的10%;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示范和园区服务条件建设类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六条(预算与指南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拟定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项目受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年度组织项目申报批次不少于2批,当年最后批次项目申报工作应在9月底前结束。项目申报受理方式包括:

1、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工程指南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理和初审,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汇总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2、市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属企业集团、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和重点培育园区管理机构、经本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并转报项目申请,同时抄报相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关领域甲级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受托咨询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并通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支持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支持方案。审定方案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批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复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协议管理)

获得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内容和目标、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协议文本格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条(跟踪评估)

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中期或后评估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关领域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中期评估或后评估工作,通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跟踪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专项工程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

获得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验收标准等。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延期、撤销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延期或撤销,并将审核意见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请款报告,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资金拨付方式为: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并签订实施框架协议后,先行拨付核定支持资金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资金的40%;后评估通过后根据完成情况,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资金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比例到位。用于贷款贴息的支持资金拨付具体按照实施框架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视情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申报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收回已拨付的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三年内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回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

专项工程项目评估程序、标准等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规定的专项工程项目评估、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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