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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2]44号【发布日期】2012.11.28【实施日期】2012.11.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度衔接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为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享受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制度衔接规定

(一)本市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低保制度衔接

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低保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与五保制度衔接

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新农保,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新农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不计入家庭收入。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低于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的,按照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予以补足,同时享受本市五保对象其他待遇。

(三)本市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

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的抚恤补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抚恤补助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其抚恤补助待遇标准不变。

(四)关于待遇补发

对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符合城居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对象,自2011年7月起补发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对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文期间年满60周岁的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城居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补发城居保养老金。

补发城居保养老金期间,原认定的低保、五保资格不再重新核定。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低保、五保和抚恤补助对象参加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确保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以及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待遇的准确、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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