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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市[2012]205号【发布日期】2012.07.05【实施日期】2012.07.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

为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现就查验购房人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下同)缴纳证明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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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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