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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物[2012]29号【发布日期】2012.07.31【实施日期】2012.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加强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用三年时间,通过逐年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逐步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实际运营成本接轨,并解决“同一小区、不同收费”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将《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和调整后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印发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小区是指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执行售后房物业服务标准,并按公有住宅售后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住宅小区。

1、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度)

多层住宅管理费每户每月5-9元,高层住宅管理费每户每月6-12元。

保洁费每户每月6元。

保安费每户每月9元。

配备电梯的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0.40元。

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除配备电梯住宅的电梯和水泵外)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均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

公有住宅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小区公有住宅售后保洁费和保安费收费标准,交纳保洁费和保安费。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的管理、保洁和保安等物业服务标准超出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物业服务标准予以相应提高。

2、公有住宅售后小区非居住用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小区非居住用房指在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执行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非居住用房。

管理费按租金的25%计算,由房屋业主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非居住用房的租金则由房屋业主收取。

保洁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5元/月计算,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保安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5元/月计算,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二、混合小区中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混合小区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同一物业服务标准,但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售后房屋执行不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

混合小区中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2012、2013和2014年度管理费、保洁费和保安费分别按照本小区商品住宅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收费标准的60%、80%和100%收取。调整后的管理费、保洁费和保安费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该房屋原收费标准。

配备电梯的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0.40元。

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除配备电梯住宅电梯和水泵外)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均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

2015年9月1日起,混合小区内的公有住宅售后房屋按照本小区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不再列支物业服务费相关费用。

三、其他事项

公有住宅售后小区已组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协商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内予以公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小区未组建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确定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并在小区内公示七日。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物业服务企业解释说明后,业主仍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应会同居民委员会做好协调解释工作。公示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施行。

调整后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取标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522号)和《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2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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