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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32号【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供应标准如下: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

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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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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