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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2011)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1]30号【发布日期】2011.03.24【实施日期】2011.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625 515
≥35岁 680 544 515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680 544 515
≥45岁 730 584 51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730 584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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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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