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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10.12.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贯彻落实《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要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一)国有土地上的新建项目

1、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表》,说明项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并提供以下文件:

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对区级自筹项目,由区(县)房管局会同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对市级统筹项目,由区(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出具认定文件。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新建项目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提供投资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协议书(意向),并参照单位租赁房的项目要求予以认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二、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投资或合作投资改建非居住房屋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合作投资协议书,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表》,说明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并提供以下文件:

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及附图;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应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

三、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收储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由收储单位凭项目收储协议(合同)提出申请,由房管部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文件,其中市级单位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管局出具,区(县)级单位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县)房管局出具,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四、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从在建、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中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在房地产初始登记办理之后,按下列要求予以认定:

1、区级自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区(县)房管局核实,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房管局;市级统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核实,报市房管局。

2、具体认定程序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其他

(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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