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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权[2010]303号【发布日期】2010.08.27【实施日期】2010.08.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沪建交联[2010]569号),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的规定,就本市房产测量与房地产登记时保障性住房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设计为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而对于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设计为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对于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设计为不封闭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代业主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对于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设计为封闭阳台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在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时,应另附房屋分套封闭阳台面积计算成果表。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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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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