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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本市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市[2009]294号【发布日期】2009.08.25【实施日期】2009.08.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各区(县)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人口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09]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市建立“以房找人”和“查人知房”双向互联的实施途径,真正做到“两个实有”的全覆盖管理,形成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人口动态管理新机制。现就贯彻执行《实施意见》,配合做好“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思想认识。实现“两个实有”的全覆盖管理,形成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人口动态管理新机制,不仅是本市强化社会综合管理的有力抓手,更是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重要支撑。各区(县)房管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从平安办博的大局出发,把贯彻执行《实施意见》作为今年下半年的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力量,在区(县)“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各区(县)房管局要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指导、部门司职、社区实施”的属地化、社区化运作机制,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结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推进方案。要加强与区(县)人口办的沟通,及时交流和总结工作经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街、镇房产办事处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完善基层管理制度,创新适应社区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

三、紧密协作,推动信息共享。为配合推进本市“两个实有”管理信息化建设,市局已向市公安局提供了相应的房屋信息比对数据、建筑物三维模型数据等。下一步,将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确定共享目录。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在继续做好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两个实有”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情况跟踪,并配合公安部门指导社会综合协管队伍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四、齐抓共管,规范租赁行为。强化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是“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房管局要切实承担对违规租赁行为进行认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各出租居住房屋必须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且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非家庭成员租住一室的“集体宿舍”,不得设在居住小区内。同时,应当将查处工作纳入社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对违规租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街、镇人口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五、加强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已备案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和已备案房地产经纪企业的居住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街、镇人口办做好“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在为来沪人员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商务楼门禁卡、出入证、停车证等证件服务时,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居住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已备案房地产经纪企业在达成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宣传有关房屋租赁和人口综合管理政策,并告知租赁当事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加强宣传,取得群众支持。各区(县)房管局要在区(县)“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本区(县)对“两个实有”全覆盖工作的宣传活动,配合编写相关的政策宣传材料,深入社区进行政策宣讲,营造“两个实有”管理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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