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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房管保[2009]434号【发布日期】2009.12.07【实施日期】2009.12.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汇区、闵行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600元(含27600元)、人均财产低于70000元(含70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试点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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