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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2007]628号【发布日期】2007.10.19【实施日期】2007.10.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公房承租人:

为了加强公房租赁管理,维护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决定开展统一换发2007年版《租用公房凭证》工作。

《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新的《租用公房凭证》采用多种新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换发后更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和保障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

公房承租人应当从10月26日至11月15日,凭公房承租人身份证到所在物业公司的一门式受理窗口提交原《租用公房凭证》。从提交之日起50个工作日后,公房承租人凭公房承租人身份证和收证收据到原受理窗口领取新的《租用公房凭证》。希望广大公房承租人积极配合,按时办理手续。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设立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咨询、投诉、监督电话962121*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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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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