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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可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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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性别 | 
数量 
(头) | 
规 格 
(公斤/头) | 
单 价 
(元/公斤) | 
单 价 
(元/头) | 
金 额 
(元) | 
供 种 
期 限 |  
|   | 
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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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   |   |   |   |   |  
|   | 
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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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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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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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一)。 
(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即时结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讫所提该批种猪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其他方式。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甲方将种猪送到 ,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二)乙方到 提货,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迟供种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乙方 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上海市生猪业行业协会调解;或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电话 邮 编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