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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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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品种 | 
规格 | 
数量(株) | 
单价 
(元/株) | 
金额 
(元) |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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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 
第三条 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 
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 年月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由方承担。 
3.乙方于 年月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 年月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条 验收 
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日内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