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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蔬菜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蔬菜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蔬菜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蔬菜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蔬菜买卖合同》”),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本市蔬菜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蔬菜买卖合同》,也可参照《蔬菜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蔬菜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蔬菜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蔬菜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蔬菜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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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规格 | 
产地 | 
商标 | 
交货期限 | 
数量 
(公斤) | 
单价 
(元/公斤)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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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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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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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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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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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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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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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 验收 
(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