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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种子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并决定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种子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也可参照《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种子繁殖制种收购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收购方(甲方) 
繁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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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品种 | 
单位 | 
数量(公斤) | 
面积(亩) | 
单价(元) | 
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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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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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品种 | 
发芽率(%) | 
纯度(%) | 
净度(%) | 
含水量(%)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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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繁殖要求 
1.乙方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环境、技术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甲方有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原种(亲本),价格为 元/公斤,合计元,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乙方于 年月日前一次付清。 
(2)于交货时在收购价款中抵扣。 
3.技术服务及保密要求 。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 年月日前将繁殖收获的全部种子交付甲方。 
2.交货地点。 
3.包装及运输方式 。 
第五条 验收 
1.甲方应对种子进行验收,如发现种子数量、质量(发芽率、净度、含水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子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日内处理。 
2.双方对种子同时取样、各自封存,样品保存至生产收获。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甲方于 年月日支付价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供的原种(亲本)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种子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种子不符合约定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5.乙方故意不交付种子的,或擅自将种子或原种(亲本)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