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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进行房屋类型鉴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拆[2006]193号【发布日期】2006.05.11【实施日期】2006.05.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科院:

今年来,在本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类型的争议时有发生,为妥善处理因房屋类型引发的拆迁争议,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授权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简称市房科院)对被拆除房屋类型进行鉴定。

二、拆迁当事人(系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被拆除房屋类型有异议,可向市房科院书面申请鉴定。

三、市房科院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对被拆除房屋类型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被拆除房屋已灭失的,鉴定机关不予鉴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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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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