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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应急维修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物[2003]232号【发布日期】2003.06.16【实施日期】2003.06.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房屋维修“为民服务、对民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除对“无人管理”房屋、“急、难、愁”修理项目、“老、旧”电梯等进行专项整修外,必须加强房屋应急维修和日常维修工作,发挥“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的作用,改变公房、售后公房小区维修不及时、修理质量差、居民意见大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应急维修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落实“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的具体措施。要利用各居住小区管理处、门卫室或小区内设置的宣传栏、灯箱广告、居民联系卡等形式,在服务范围内公开报修电话(手机、传呼机)、报修地址。接到居民报修后,应做好报修单的填写(包括计算机输入),并及时落实维修人员,给居民报修凭证。报修时点作为修理时限的起始时点。凡夜间、节假日维修或日常维修有困难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所在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或其他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和维修。

二、房屋漏水应当列入物业维修的急修项目范围。凡因下雨发生房屋漏水的,物业公司应当在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报修后24小时内,按实际情况采取遮盖、堵漏、排水等应急措施,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关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所管理房屋的实际状况,抓紧落实防雨所需的各种物资。

三、居民大楼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现象的,物业公司或其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四、物业公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小区内的明沟、暗管、房屋的天沟、立管等进行循环性、预防性疏通,防止因维修、疏通不力造成对居民的影响。对因房屋不均匀沉降等造成管道损坏、畸形引起的管道经常性堵塞、冒溢,除进行应急疏通外,应当列入房屋综合整修计划予以解决。

五、有关物业公司对公房、售后公房地区2002年年初至2003年5月底前的维修养护单应当认真进行梳理,对同一地址、同一部位、同一项目修理三次以上的修理项目应当组织技术骨干进行"会诊",制订专项修理方案,切实解决问题。商品住宅小区在保修期内或保修期内未修复而延续的修理项目,仍应有原开发企业负责修理,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

六、自今年下半年起,统一物业维修人员的服装和服务标识。物业公司应当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维修人员的服装,并在服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各区县房地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原则上要求以集团为单位统一维修人员的服装。市局将制作统一样式的物业维修人员服务卡,便于居民识别。各物业公司应当将所属的维修人员名单统一汇总后,向所在区房地局领取服务卡。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必须佩带服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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