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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3]40号【发布日期】2003.02.11【实施日期】2003.02.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企业:

为加快建立开放、统一的商品房交易市场,改善投资环境,降低境内外投资者的商务成本,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自2003年3月1日起,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各类非居住房屋(下称各类非居住房屋)的租售对象限制(但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内、外销之分,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购买和租赁;属于在建项目的,按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预租和预购。

二、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的,在补缴统一标准的出让金后,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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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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