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关于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价商[2001]27号、沪财预[2001]54号【发布日期】2001.07.27【实施日期】2001.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沪府发[2001]22号《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为了统一收费办法,简化交易程序,下降收费标准,减轻购房人的负担。经研究,对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每次交易过户时,其交易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别墅按每幢)5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250元;交易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每套25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125元。

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外,不得再向交易各方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四、执行时间2001年8月1日起,在此之前办理交易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五、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原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53号《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款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