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01]22号【发布日期】2001.07.16【实施日期】2001.07.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加快建立本市内、外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基础上,现就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的并轨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供应的并轨

(一)统一地价体系。取消原有的内、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差别。

(二)推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除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地。实行出让地块的申报,公告制度,由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竞标、竞买。

各区、县政府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在招标、拍卖前,由计划、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分别提供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有关拍卖资料中予明确。招标、拍卖完成后,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拍卖资料中明确的要求,及时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发建设的手续,减少和简化审批。

(三)统一土地收益的收取和分配方式。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金总价中,70%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30%作为土地收益收取。在全市所有出让地块中实行统一的土地收益分配标准,即在扣除上缴中央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由市和区、县政府“五五”分成。

(四)妥善处理尚未开发的原有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出让地块。为了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对尚未开发的原有外销商品住房项目出让地块,鼓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一年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按房地产市场价重新核定该地块的出让金,凡出让金现价低于原价的差额部分可以挂帐,专项用于抵缴其以后新开发地块的出让金。

二、商品住房交易的并轨

(一)统一租售对象。无论是并轨前还是并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商品住房,均取消租售对象的限制,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以购买或者租赁。

(二)统一交易示范合同和手续。由有关部门制作、提供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出售、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等各类示范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商品住房买卖凭房地产权证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商品住房租赁权属证明和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统一交易收费。将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按买卖价格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改为每次交易过户时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统一交易信息。商品住房上市使用统一的楼盘表,全市商品住房交易、登记、权籍信息系统实行联网,以方便查询。

(五)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土地使用年限。根据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有偿、有限期的原则,在并轨后新建造商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均注明土地使用年限。但对原有的内销商品住房(包括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地产权证上未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暂时维持原状。

三、实施的步骤

(一)按照修改后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抓紧拟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具体实施意见,从今年7月起施行。

(二)为适应商品住房交易的并轨,由市房地资源局抓紧拟订有关房地产登记、交易程序等方面的操作细则,从今年8月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