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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原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接算房款的申退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1.12.22【实施日期】2001.12.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

为认真做好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有住房原农民已购公有住房户房款重新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退款对象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户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沪府[1999]81号)、《关于印发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号)、《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关于同意本市1987年以前拆迁安置公房的原农民户优惠购买租住公房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0]327号)的规定,可享受原农民优惠购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户。

二、退款数额

可享受原农民优惠购房的已购公有住房户重新结算房款的退款数额为:同一住房个人原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实付价格(即电脑打印的表六-1"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中第16项的数额)与按上述原农民优惠购房规定计算出应付原农民优惠购房的房屋实付价格(以三折计算房款的,表六-1第16项数额小于表七-2第六项数额的,以表七-2第六项数额为房屋实付价格)的差额。其他款项不重新结算。

三、退款筹措

属系统已售公有住房的,退款资金应从出售单位净售房款余额中支付,净售房款账户无余额的,出售单位应通过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出售单位无能力兑付或已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单位解决。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净售房款全部上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退款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部分净售房款留区使用的,退款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政府按比例拨付;属直管已售公有住房且净售房款全部留区使用的,退款金额由区政府负责拨付。退款后,个人维修基金账面金额应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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