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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资金[2002]0005号【发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1.12.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2001年5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适应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后的土地出让方式,理顺市与区县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事宜,根据《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计调[2001]050号)精神,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界定

全市范围内所有出让地块均以其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费。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凡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形式将出让金缴款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市房地资源局资金管理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出让合同》、出让金额、出让地块使用条件等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局有关部门收到备案后即将《出让合同》复印一份传递至资金管理处以便加强征收管理和准确解缴分配。市房地资源局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的,由有关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出让金缴款情况表和出让合同传递至资金管理处。

三、关于保证金、定金

1.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投标人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暂存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银行账户,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解缴至市房地资源局账户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如数退回。

2.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通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与出让人或者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如数解缴至市房地资源局账户。

3.采用其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在签约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支付定金。定金、出让金应当遵照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四、关于出让金:

1.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出让金解入市房地资源局账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同编号,受让地块地址。

2.区(县)局未及时解缴定金或因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向市局提供规定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受让方定金、出让金滞纳及漏收的,其发生的滞纳金和漏收的出让金一律从返回区(县)政府的出让金中扣减。

3.受让方按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到市房地资源局资金管理处开具出让金专用收据。

五、关于出让业务经费:

出让业务经费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2%比例提取后统一返还市房地资源局,由市房地资源局按一定比例,核拨给区(县)土地管理部门。

六、其他事项:

1.市房地资源局资金管理处传真号码:58793601

2.市房地资源局银行账户:全称: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账号:066726-00149055512;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附件:

1、出让金交款情况表(略)

2、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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