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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四[2000]5号【发布日期】2000.12.01【实施日期】2000.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近期,部分区县先后来电询问有关私营企业源于投票、期货交易所得的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0年4月1日起,凡私营企业发生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损益,应相应调增或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对私营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各类债券所发生的损益,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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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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