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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系统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发布部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青工商生发[2009]130号【发布日期】2009.07.29【实施日期】2009.07.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精神,根据《青岛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工商职能,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整治工作涉及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广告处、经纪人管理所、要素市场管理所。要素市场管理所为此次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上述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要素市场管理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协调、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分(市)局依照属地化和网格化监管原则,根据市局整治工作方案,具体承担各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工作的内容及职责分工

1、对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涉及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金融中介业务的予以查处;

2、对排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无照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对民间借贷中介广告发布主体及宣传内容进行审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金融服务广告行为。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广告处、经纪人管理所按照《青岛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企业注册局负责摸清我市从事“民间借贷咨询”、“抵押贷款咨询”业务的企业,出具经营范围含“民间借贷咨询”、“抵押贷款咨询”业务的名单。

公平交易局负责依法查处虚假非法金融服务广告行为。

广告处根据《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关于界定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函》负责对民间借贷中介广告发布主体及宣传内容进行审查,监测检查媒体广告发布情况。

要素所负责查处非法融资的行为。

经纪人管理所负责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非法集资案件及处置工作情况报送要素市场管理所。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准备阶段(2009年7月1日-8月1日)

根据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摸清本业务范围内非法金融活动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整治重点,进行工作部署。要素市场管理所负责制定全系统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清理整治阶段(2009年8月1日-10月1日)

各成员单位及所属各分(市)局业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业务、非法金融活动以及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坚决予以查处;对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11月1日)

在此期间,市局将对各分(市)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分(市)局相关部门要将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局归口业务部门,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措施。市局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各分(市)局业务部门上报的情况,报市局要素市场管理所。

四、工作要求

此次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行动,对维护全市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根据职能分工,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将青岛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精神贯彻到各分(市)局归口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对各分(市)局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各成员单位配合、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将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机结合,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引导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合法经营。

各分(市)局要在落实属地化监管的原则下,坚持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此次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完成。

五、其他方面

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本次专项整治按月报、季报、年汇总的形式,实施统一上报。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非法集资案件及处置工作情况报要素市场管理所。具体要求如下:

1、非法集资案件统计月报表(附件3表一)、非法集资案件分类统计月报表(附件3表二),报送日期为每月后3个工作日,无违法行为发生的实行“零报送”制度。

2、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以文字形式按季度报送,报送日期为每季后3个工作日。

3、相关区域及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特别重要的应立即报送。

4、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总结材料于10月28日前报要素市场管理所。

附件:1、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略)

2、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关于界定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函(略)

3、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表一、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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