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银川市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8]76号【发布日期】2008.04.17【实施日期】2008.04.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农业生产者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拓宽农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规范管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经营者以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为目的,依法取得土地、果园等承包权后,在经营期内添附的设施(温棚、圈舍)、购置的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它涉农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且经过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确认后的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的、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的贷款。

第四条 以农业设施抵押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持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中心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第五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需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应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六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使用期限应当小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第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格式及内容由银川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日期及使用期限;

(二)经营项目和内容:土地、果林的面积;种植、养殖的品种、农产品加工种类及年产总量和收益水平;

(三)农业设施清单结构用途及价值总量等。

第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由中心进行年检。变更时应及时申报登记,由中心重新核发。

第九条 中心负责对用于抵押贷款的农业设施进行审核和权属认定。农业设施的价值可以由中心或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条 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申请。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三)中心出具的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代管证明;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申请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它涉农组织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业设施抵押时,其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由中心代管,借款人不得随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业设施所有权证规定的使用期截止期限。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农业设施不得抵押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根据评估报告,按不高于评估价值的50%折算贷款额度,并按照权限进行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使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所有权证剩余使用期应不少于2年;对从事经营设施林果的农户,使用农业设施融资贷款时,所有权证剩余使用期应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农业设施抵押应当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六条 设施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中心不得为抵押设施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在设施抵押期间,拆除被抵押的设施,要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补偿金要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借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中心负责依法将借款人提供的农业设施进行流转,所得优先用于抵偿债务。对农业设施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由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流转所得收益大于所偿债务的,多余部分应当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债务未到期的,中心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流转农业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当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营行为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本息。并将借款人潜在的风险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