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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1]84号【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二批)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林业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林〔2010〕149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市是一个林业大市,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林业已成为农村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扶农、重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缓解林业资金投入不足、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林业部门、金融机构要相互支持配合,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加大对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金融壮大、林农富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物,从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行为。通过森林资源抵押取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可以用作担保抵押物的森林资源包括:林龄不低于3年(含3年)正常生长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贷款债权担保抵押物。

林权抵押贷款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农户个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小额林业生产性贷款除外)。同时,以村集体林权作抵押的,必须依法经村民会议通过;以专业合作社成员共有的林权作抵押的,必须经本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作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三、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由依法拥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人)申请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持《林权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受理的,借款人应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贷款人持相关文件资料,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收到《林权抵押登记证》后,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1、借款申请。2、评估机构预评估。3、实地调查森林资源资产。4、金融机构审查审批。5、办理抵押登记。6、办贷审查。7、贷后管理。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贷。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1年以上(含1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由金融机构按照利率管理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变更和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四、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地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各地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适当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和资金需求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信贷模式。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股份制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对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资金授信和贷款力度。

各地金融机构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规范操作程序,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抵押率(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值的50%),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同时,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

五、努力构建良好的林业融资环境

各地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并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大林业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林农的信用信息范围,提供高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做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央行资金支持工作和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进一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并加强其管理,做到严格依法操作。要加强森林资源林权审查、抵押登记、流转监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要积极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制度,争取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林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要积极推进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不断扩大贷款担保基金筹资渠道,规范担保机构运作。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最大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努力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林业贷款的考核、呆账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各地在实施本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市林业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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