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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改办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继承、赠与、抵押、拆迁和离婚后产权变更手续办理程序知

【发布部门】南昌市房改办【发文字号】洪房改办[2001]2号【发布日期】2001.03.30【实施日期】2001.03.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加强房改房上市后的产权产籍管理,根据《南昌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会商,现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继承、赠与、抵押、拆迁和离婚等产权变更有关手续的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用住房的继承是指房产所有权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将遗留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及时办理房产继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及析产公证手续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文书等有关资料送市房改办审核,需要上市或要求将房改房改为商品房的,由市房改办核发上市继承准入证,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部分产权住房还应向原产权单位缴纳单位产权所占比例的收益,再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上市和要求不改变房改房性质的,由市房改办审核后出具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继续核发房改房产权证,但今后上市时仍须办理上市准入证。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赠与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权人自愿把自己所购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依法无偿转移给他人,且他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赠人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时,应持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协议、赠与公证书、赠与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受赠人身份证到市房改办办理上市赠与准人证,按《南昌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缴纳有关税费,部分产权住房还应向原产权单位缴纳单位产权所占比例的收益后,持准入证及有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赠与鉴证手续,再到房屋产权监理处按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受赠人是赠与人的直系亲属,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南昌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规定不能上市出售的住房不得设定抵押。

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抵押,抵押人(权利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同住成年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到市房改办办理上市抵押准人证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准人证、抵押合同到市房屋交易所办理鉴证手续,再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其抵押额不得超过产权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产权比例。

已抵押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拍卖时,应先报市房改办备案,其拍卖所得价款中应当先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所得收益后,方可抵偿抵押权人的债务,其产权按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拆迂安置的产权处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时,所有权人不改变且属于作价补偿的,所有权人凭拆迁协议书,到市房改办注销房改房档案并赁市房改办通知到产权监理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和产籍档案;属于产权调换的,所有权人凭拆迁安置协议书到市房改办注销房改房档案后,持市房改办的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注销原房改房所有权证,待住房竣工后再按房改房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折迁安置时,原所有权人已死亡的,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离婚后房产的处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所有权人离婚后,需要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原配偶方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身份证、离婿证、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管理机关确认的协议书,经市房改办审核并出具证明,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后,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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