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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文字号】吉政发[2007]42号【发布日期】2007.11.22【实施日期】2007.11.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遏制毒品来源,禁绝毒品的危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坚决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幼苗或者非法运输、买卖、存储、使用罂粟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数量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或者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凡吸食、注射毒品的,必须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交出毒品和吸食、注射的器具,限期戒除毒瘾;对拒不登记,继续吸食、注射毒品,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除。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予以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六、严禁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通风报信,违者由公安机关或者文化部门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拘留、罚款处罚。

七、具有上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认清形势,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家属、亲友和知情者应当规劝其弃恶从善,投案自首,走从宽之路。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禁毒的责任。望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齐抓共管,落实禁毒措施,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对禁毒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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