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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大连市商品交易所【发文字号】大商所发[2006]20号【发布日期】2006.03.13【实施日期】2006.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修改豆粕期货合约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6]43号)批准,我所决定自M0703合约起执行修改后的豆粕期货合约(见附件1)及其交割质量标准(见附件2)。 
本次豆粕期货合约修改主要调整以下5项指标: 
1.水分 
水分由小于等于12.5%改为小于等于13%。 
2.粗纤维 
粗纤维由小于6%改为小于等于7%。 
3.粗灰分 
粗灰分由小于7%改为小于等于7%。 
4.尿素酶活性 
尿素酶活性由大于等于0.02mg/(min?g)且小于等于0.35 mg/(min?g)改为小于等于0.3 mg/(min?g)。 
5.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幅度由3%调整至4%。 
M0703合约自2006年3月15日上市交易,其挂盘基准价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 
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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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品种 | 
豆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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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单位 | 
10吨/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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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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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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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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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月份 | 
1,3,5,7,8,9,1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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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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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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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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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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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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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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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手续费 | 
3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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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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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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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D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F THE DELIVERY SOYBEAN MEAL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是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要求 
4.1 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浅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臭。 
4.2 夹杂物: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4.3 标准品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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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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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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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蛋白质(%) | 
≥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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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纤维(%)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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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灰分(%)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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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酶活性(以氨态氮计)[mg/(min·g)]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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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  
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4 卫生标准: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它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 附加说明 
6.1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