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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沈阳市物价局【发文字号】沈价发[2008]47号【发布日期】2008.06.24【实施日期】2008.06.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以及物价指数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中低收入贷款人的经济负担,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更好地服务于群众,经对你公司收支情况进行测算,决定对原收费标准(10年以下按贷款额的0.8%收取;十一年以上按贷款额的0.9%收取)调整为:

贷款担保期限1-5年,按贷款额的0.3%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6-10年,按贷款额的0.6%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1-15年,按贷款额的0.7%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6-20年,按贷款额的0.8%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21-25年,按贷款额的0.9%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26-30年,按贷款额的1%收取。

贷款担保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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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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