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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文字号】沈房发[1994]第201号【发布日期】1994.11.22【实施日期】1994.11.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沈阳市行政区划内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1)第29号令《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依法规范房地产抵押活动,维护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房产抵押的主管部门。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原规定2%的房屋抵押手续费调整为5‰,由抵押人(债务人)承担。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的有关程序:

(一)抵押权人(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债务人)以房地产作为偿还抵押贷款后,抵押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协议向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提出房地产抵押申请;

(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审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件,核实抵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三)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将有关手续转送市房产评估中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由抵押人承担;

(四)抵押所需手续完备后,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予以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

(五)到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他项权利证》;

(六)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由抵押权人保存至房地产抵押关系解除;

(七)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房地产或委托沈阳市房产拍卖招投标事务所对其房地产予以拍卖,以其房款充抵贷款;

(八)抵押双方在抵押关系解除后的十五日内到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到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四、擅自进行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除令其补办抵押手续外,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手续的,如发生以房地产抵债时,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五、各专业银行与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要互通信息,加强联系与协作,共同把关,依照法律、法规,保证国家信贷资金如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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