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不同意在婚姻登记时收取材料工本费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发文字号】苏价费[2004]74号、苏财综[2004]23号【发布日期】2004.03.08【实施日期】2004.03.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市婚姻登记有关收费的请示》(宁价费[2003]409号)收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7号)“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规定,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只能按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费,此外,不得再收取表格、材料工本费等其他费用。请遵照执行。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