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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禁止食用河豚鱼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文字号】苏卫法监[2004]29号【发布日期】2004.03.26【实施日期】2004.03.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春季正是河豚鱼产卵的季节,此时河豚鱼毒性最强,是河豚鱼中毒的高危险期,我省每年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卫生部2004年第4号公告通报了海南省发生的一起因食用河豚鱼死亡1人的食物中毒事故,并明令禁止食用河豚鱼。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对预防食物中毒重要性的认识,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对非法加工销售河豚鱼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宣传《食品卫生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使其充分认识食用河豚鱼的危害性,提高鉴别能力,自觉不加工、不销售、不食用河豚鱼。

三、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对食物中毒事故做好紧急救治,把事故的危害性降低到最小限度。同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缓报、谎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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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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