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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1]155号【发布日期】2011.09.07【实施日期】2011.09.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重点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出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

这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和为主实施该文件的职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及说明,于9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发文公布。对政府有关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并于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进行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同时,对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要一并进行清理。

四、工作要求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务必于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等程序。全部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应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确保任务落实。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做好专项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附件: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政府有关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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