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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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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2]266号【发布日期】2002.05.27【实施日期】2002.05.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请示》(肇劳社〔2002〕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高温、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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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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