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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文字号】深规土[1996]15号【发布日期】1996.01.08【实施日期】1996.01.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产权人以房地产力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均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节规定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二、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预购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三)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书以及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期限及有关程序,均按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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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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