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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专项方案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发文字号】江府办[2012]8号【发布日期】2012.02.17【实施日期】2012.02.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的通知》(粤府明电〔2010〕12号)精神,我市将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为更好地开展此次行动,特制定本排查行动专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民间借贷是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对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通力合作,迅速开展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争取提早发现非法集资苗头,消除非法集资隐患,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落实责任

为落实推进此次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落实具体工作责任人。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的责任人,同时要指定1名分管副市(区)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排查对象

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的对象主要是:投资咨询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排查内容

排查的内容主要是:是否超范围从事非法金融借贷活动;是否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否无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排查行动要注意放贷机构的资金来源、去向、利率,一旦发现非法集资问题,要加强风险提示,依法督促其收款还款,尽量减少参与集资者的损失。

五、职责分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各单位职责,各市、区政府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民间借贷风险情况;市金融局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排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进行排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进行排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排查;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对象的企业登记情况;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并依法立案侦查。各地、各单位开展排查行动的工作情况以及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非法集资情况,请于3月9日前连同《江门市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情况表》(详见附件)一并报送市金融局(联系人:梁育娟,联系电话:3272079,传真:3306072),由市金融局负责将全市工作情况综合汇总,于3月12日前报市政府。

六、措施要求

(一)宣传教育,强化防范。排查单位一定要明确此次民间借贷风险全面排查行动的目的,在排查过程中,要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努力使全社会共同自觉抵制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防止上当受骗,提高相关企业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治理,注重实效。各单位依照各自分工,通过全面排查,梳理出各自的排查对象,彻底排查民间借贷情况。排查中,凡发现构成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分清情况,按类处理。对于全面排查发现的风险,要按三类型予以处理:一是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且尚未出现风险的,应对企业予以控制,提示风险,督促其做好退款计划。二是企业资金链即将出现断裂的,按照“政府介入,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化解。三是企业资金链已完全断裂,极易引发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有效化解矛盾,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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