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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京地税营[2003]564号【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朝地税营[2002]1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朝阳支公司经营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业务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并分年度结转保费收入和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不允许分期缴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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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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