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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京建权[2009]71号【发布日期】2009.02.07【实施日期】2009.02.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为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尽快完成商业银行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现将取消批量限制、加快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商品房抵押(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四)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六)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材料的交验执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二、集中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采取定时预约、批量受理的方式。按照各商业银行固定顺序,预约提交申请件。登记部门要及时合理调度,加大每批次受理数量,缩短预约时间,减少预约次数。

三、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银行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登记部门可随机抽查5%的申请件进行审查。经审核无误,并对全批量逐件核实无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后,可以核准抵押登记。

四、对于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承诺的银行,登记部门应取消收件的数量限制。当申报数量超出登记部门办理能力时,登记部门应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对批量报送数量和间隔时间与银行进行协商。

五、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在受理时可不进行询问。

六、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可以先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再进行档案拍照或扫描。在登记信息系统技术上不能保证批量抵押登记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采用手工方式办理,但事后要及时录入数据和拍照(扫描)纸质档案,建立电子登记簿和形成电子档案。

七、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对于工作量大的区县登记部门,收取的抵押贷款合同可以不进行拍照或者扫描,将纸质合同收入档案保存。

八、抵押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确实不能提交抵押贷款合同原件的,在抵押权人出具承担法律责任书面承诺后,可以予以办理登记。

九、抵押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按照《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工作。

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转为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不就抵押房屋情况签订补充协议,直接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填写抵押房屋情况。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可由抵押权人代理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十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转为房屋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已提交过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提交);

(三)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申请的,不再提交)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已提交过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提交);

(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

材料的交验执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十三、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首页司法协执公示栏,公示有房屋查封情况,银行填报申请材料时,可上网查询抵押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扣押等情况。

附件: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方案

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尽快完成商业银行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特制定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用三个多月的时间,抽调骨干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批量集中办理本市各商业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历年积压、符合申办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屋抵押登记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建委成立以苗乐如副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房屋权属处、房屋市场处、市权属登记中心、城研中心组成工作部门,房屋权属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其他部门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责任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相应的科室组成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批量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

各商业银行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申请工作,提供负责人、联络员电话及通信联系表。

三、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建委城研中心负责制定和向商业银行下发房屋抵押登记相关情况调查表,在规定期限内回收调查表,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区县汇总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的件数。

(二)市权属登记中心负责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信息系统技术保障工作;制定批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工作时限并监督区县登记部门执行;向抵押登记工作量大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派驻联络员,重点支持和帮助工作;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中心需要办理的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

(三)房屋市场管理处负责统计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数据信息;会同市权属登记中心做好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四)房屋权属处负责制定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方案;针对批量办理抵押登记的特点,负责制定符合批量办理抵押登记实际的政策和措施;与各商业银行开展工作信息的沟通协调;其他日常工作的协调。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按本区县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数量,采取合理增调人员、设备,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等措施;加强对银行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与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负责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房屋权属处;调动一切力量,保质保量完成银行积压的房屋抵押任务。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在各区县历年积压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的件数。

(二)制定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工作方案。

(三)制定加快办理银行房屋抵押登记的政策和措施。

(四)召开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布置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工作。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统计汇总本区县应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件数,以2009年5月31日为最后期限,倒排工期,计算出每个工作日应当办理的抵押登记数量,制定工作方案,调配工作人员和设备。工作方案应报房屋权属处备案。

(六)市建委工作部门每半个月听取一次有银行参加的各区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区(县)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的指导,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并督促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五、政策措施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取消抵押登记批量受理件数限制,明示与批次收取件数对应的办理时间。敞开受理件数超出登记部门办理能力的,应在登记服务大厅公示应办理历年积压的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总件数、每天可以受理的最大工作量。

(二)集中受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时,可采取定时预约、批量受理的方式。登记部门按照各商业银行固定顺序,及时预约提交申请件,并及时合理调度。

(三)银行批量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时,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后,登记部门可随机抽查5%的申请件进行审核无误,并对全批量逐件核实无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后,可以核准抵押登记。

(四)对于同意出具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承诺的银行,登记部门应取消限量受理房屋抵押登记收件数量的限制。出现申请数量超出登记部门办理能力的,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协商一次批量收件的数量和间隔的时间并达成共识。

(五)批量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可以先在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再进行档案拍照或扫描。在登记信息系统技术不能保证批量抵押登记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应及时采用手工方式办理,但事后要及时录入数据和拍照(扫描)纸质档案,建立电子登记簿和形成电子档案。

(六)批量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对于工作量大的区县登记部门,收取的抵押贷款合同可以不进行拍照或者扫描,保存纸质合同存入档案。

(七)对于已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已出具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委托书,但不符合现行抵押登记规范要求,抵押权人同意出具承担法律责任书面承诺后,市建委可以作出特殊规定,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统一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将解决银行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房屋行政管理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09年5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

(二)房屋抵押登记涉及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取消限量受理加快办理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政策和规定,完成抵押登记的审核工作,避免法律风险。

(三)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正常开展日常房屋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完成银行申报的房屋抵押登记工作。全系统房屋登记工作人员,要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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