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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物审核评估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19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4号【发布日期】1997.06.16【实施日期】1997.06.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减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风险,做好贷款抵押物的权属及价值等确认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系统发放以房地产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拟以如下物业设定抵押时,须经市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审核评估:

1.借款人拟购的商品房;

2.借款人拟购且市中心经办机构认为需要审核评估的安居房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

第三条 审核评估机构

贷款抵押物的综合审核和评估工作,由市中心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审核评估内容

1.产权情况审核;对物业产权归属、产权性质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2.物业价格评估: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

3.购房合同的审核及修订:保证购房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规范购房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审核评估程序

1.借款人通过市中心经办机构初审后,取得《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见附件1),并与市中心经办机构共同填写《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中有关费用情况的附表;

2.借款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评估机构领取《抵押物审核评估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3.借款人在领取《抵押物审核评估登记表》后7日内,将《抵押物审核评估登记表》及其所列资料送交评估机构;

4.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及时将《抵押物审核评估意见书》报送市中心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的贷款银行;

5.市中心经办机构根据审核评估的结果及其他条件判定抵押物是否符合抵押条件,并确定抵押贷款的额度和方式,最后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审核评估的费用支付方式

审核评估的有关费用原则上由借款人负担,市中心经办机构可给予适当资助,资助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审核评估费用的50%。

第七条 审核评估的费用标准

分档抵押物价值费用(元)

120(含)万元以下 1500

220-50(含)万元 2500

350万元以上 3500

借款人应付审核评估费用应在申请人领取《抵押物审核评估登记表》时交纳,市中心经办机构资助部分在其收到《抵押物审核评估意见书》时支付。审核评估费用先期按拟成交价格计收,待评估结果作出后,再按评估价值由借款人多退少补。

评估安居房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费用一律按500元计收,其中借款人负担300元,市中心经办机构负担200元。

第八条 对于应办而不办理审核评估的物业,或经审核评估存在严重问题的物业,认定为抵押物不符合要求,市中心经办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第九条 由于借款人所提供物业存在问题不能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所交纳的审核评估费用不予返还,市中心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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