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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物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京房资中心计字[2001]第107号【发布日期】2001.10.29【实施日期】2001.10.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控制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风险,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称个人贷款)行为,简化个人贷款操作手续,现就个人贷款抵押物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个人贷款审核评估中,以商品房设定抵押的,评估报告除须出具明确的评估结论外,还须附以下能够确认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

1、以期得权益设定抵押的,须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政府有权部门同意销售的证明。

2、以商品房现房设定抵押的,对于2001年6月1日以前竣工的商品房须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于2001年6月1日以后竣工的商品房,须附该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文件.

二、分中心或直属归集部门在个人贷款审核中,除须依据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外,还须核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评估报告所附材料。

三、对以商品房现房抵押的个人贷款,须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拨款。

四、对评估报告中结论不明确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出具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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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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