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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发文字号】[83]民民字第143号【发布日期】1983.06.14【实施日期】1983.06.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法委委员会:

根据民政部(83)民20号文件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将我局(82)民民字第173号《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几项规定》中,有关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间婚姻登记部分进行相应地修改。已经同市外办、市侨办、市公安局、市高、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证处等单位研究商定《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特此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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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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