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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日期】2020.03.13【实施日期】2020.05.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律师

中央定价目录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输配电

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运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3

基础交通运输

铁路运输服务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不包括动车组列车、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大宗货物、行李运价率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整车运输的煤、石油、粮食、化肥等货物和行李运价率。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输除外

港口服务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3

基础交通运输

民航运输服务

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头等舱、公务舱除外

民航保障服务垄断环节收费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4

重大水利工程供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5

重要邮政服务

信函寄递资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汇兑资费

机要通信资费

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

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竞争性领域(含计泡包裹)除外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6

重要专业服务

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银行卡刷卡服务(收单服务费等竞争性环节除外)

7

特殊药品及血液

特殊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

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

 

血液

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4.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将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由市场形成。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等文件执行。

5.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国防运输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关规定执行。

6.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28号)有关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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