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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83号【发布日期】2001.01.08【实施日期】2001.01.0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广东地区境内运输车辆和外埠境内运输车辆在广东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广东分署对原适用于广东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总署审核同意,重新发布《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现下发各关,请以第83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实施。凡各关区有在广东地区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及车辆均按照此办法执行;在广东省以外地区运营的海关监管车辆按照《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管理。本办法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东地区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国内各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担保形式中,海关应首先采取接受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方式,根据企业档案中的守法情况、资信情况、车辆数量等确定金融信用担保数额,对于无法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的,可采取征收担保金的方式。具体操作中,海关需根据不同规模、资信和守法情况对外公布金融担保或保证金担保数额的档次,体现执法公开。

三、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车一本”的管理规定,现场海关应制定相应的可制作性强的监管办法,避免造成企业由于实行“一车一本”,影响正常运输经营的情况发生。

四、《载货登记簿》和司机《资格证》使用条形码管理。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时《载货登记簿》和司机的《资格证》编号由关员录入计算机。《载货登记簿》和货物申报单及关封使用条形码统一进行管理,条形码一式三份。一份加贴在《载货登记簿》海关批注栏,一份加贴在货物报关单,另一份加贴在关封,送指运地海关启封。

五、各关在监管中所需的《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可向广东分署领取。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广东分署联系,由分署汇总后报总署统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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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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