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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日期】1992.02.20【实施日期】1992.02.2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立项、申请与评审

1.重点项目的研究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的原则。项目一般不设课题,如确有必要,课题设置不超过三个。

2.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公布的名称、内容和目标进行整体申请,不具备整体申请能力的研究人员可以组织联合申请,但合作单位不宜过多。

3.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科技人员,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均视为参加研究。

4.学科评审组专家回避本人和本单位参与申请项目的评审活动。如组织专项评审论证,不邀请参与项目申请单位的专家参加评审组。

第二条 计划实施与管理

1.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变更项目研究计划,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属课题计划的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研究计划的变更均应报对口科学部审查,经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备案。

2.每年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填写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的格式均同面上项目),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对口科学部审查,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3.重点项目实施中期,各科学部应采用适应方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对项目的研究计划、人员和经费提出调整意见。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并送计划局备案。

4.项目负责人变更及项目中止

(1)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事先提出合适的代理人选,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及时安排合适的更换人选(课题负责人的更换需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送计划局备案。

(3)项目(课题)中途无法进行,或因上款(2)的原因,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合适人选更换,应中止项目(课题)资助。课题中止资助,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报对口科学部批准;项目中止资助,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科学部审核,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批。结余经费(含已拨、未拨),收回进入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中止手续、报送财务决算。

(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属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项目(或课题)的中止、中期检查确定的经费变更,科学部均应填写《资助项目变更通知单》,送计划局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条 经费

1.重点项目经费,与在研面上项目同步,于每年第一季度拨出。

2.凡联合资助的项目,计划实施前,科学部应就联合资助的金额、使用范围、各方应承担的义务等与提供资助单位进行协商,商计划局后,签订“协议书”。

第四条 结题与验收

重点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组织写出《总结报告》(格式同面上项目),并汇集发表的论文、著作,以及与研究成果有关的其他资料,经科学部会同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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