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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日期】1992.08.21【实施日期】1992.08.2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总则

1.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并促进实验室的稳定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

2.经费从科学基金中划出,年度额度由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提出,委务会议决定。

3.项目基金用以资助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水平基础性研究。

第二条 资助条件

1.贯彻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项目基金总额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每年对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少数优秀课题给予一次性项目基金支持。

2.接受资助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科委委托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议,被认定为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及优秀的科技骨干队伍,对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有较大发展潜力,学术上有较突出的创新能力。

3.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是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具有创新学术思想、预期可取得世界水平研究成果的、非重复性的课题。

4.在支撑条件上能得到充分保证。

5.在经费上需要给予资助。

第三条 项目申请与评审

1.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每年根据第二条所述条件以及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定的当年度资助总额,提出可申请资助的实验室名单。

2.实验室工作办公室通知各有关实验室进行课题限额申报,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有关规定,按课题逐项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申报的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提出择优资助的建议,经计划局审核,报主管委主任批准。15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委务会议批准。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时,科学基金委员会派人参加。

第四条 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1.项目批准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填写《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和实验室,实验室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按规定要求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后拨款。

2.项目基金经费按课题一次拨至实验室,实验室按课题建立专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得用于2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

3.课题执行中,实验室负责全面管理,做好课题实施计划安排和条件保证等组织协调工作。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实施,并按《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年度报告》,经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结题与成果

1.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和鉴定资料等的标注及结题后的管理,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2.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议验收,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有关总结及报表,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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