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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日期】1992.10.13【实施日期】1992.10.1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一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科学部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计划一个半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调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的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退出。如确属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需要退出的,按本条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和对口学科主任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对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份。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对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计划局一份。

第十条 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于3月底前按规定纠正、补报的,下半年补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要求、不按规定时间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报送《进展报告》和《管理报告》的受资助单位,缓拨其次年资助经费,直至按规定纠正补报。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项目分年度拨至受资助单位。受资助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简称《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停止拨款,其中,受资助单位建议中止、撤销的项目,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审查批准后,该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由单位用于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追加,其追加方案,随年度《管理报告》报送计划局,由计划局通知对口科学部。如无科学基金项目追加需要,将结余经费退还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科学部建议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追回,连同该项目的待拨经费进入科学部次年面上项目经费。

第四章 结题与评议

第十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经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统一报送对口科学部(一式两份) 。科学部审查后,将一份转计划局。地区科学基金及联合资助项目,同时报送匹配经费部门。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结题的全部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同时报送计划局。

中止计划实施、撤销和提前结题项目,均按结题要求和程序,报送《总结报告》和结题简表软盘。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对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提出验收意见,作为评审新申请项目的依据之一。对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科学部可将其《总结报告》连同新的申请,送学科评审组评审,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不计。

第十八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进行管理、上报登记和申请奖励。需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议、鉴定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定期编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年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优秀成果选编》等,作为评价科学基金资助效果和各单位完成情况的依据。项目结束后的三年内,受资助单位应将已结束项目专著、论文的被引用以及新发表情况,成果鉴定推广效益情况,每年随《管理报告》报送计划局。

第二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报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所在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据以汇总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报送计划局审核,同意后批复核销。

中止计划实施、撤销和提前结题项目,均按结束项目要求和程序,报送财务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批事项(不含增加资助经费、国际合作交流等),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半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申报自动生效。

第二十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报送的各类报表,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批复等,凡有限期规定的,以邮戳为据。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承担者在科学基金管理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甚至暂停受理承担者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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