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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1.03.27【实施日期】1991.04.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资金收入是化学工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当前要千方百计地开拓经费渠道,广聚财源,提高对科技进步的支持强度,增强推动科技进步的物质力量。为此,化工部决定设立化学工业科技开发基金。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属引导和匹配制性质贷款,实行定期有偿使用。

第三条 凡化工系统承担化学工业部科技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申请本基金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发展支农化工、基本化工原料、精细化工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包括新设备、新材料)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五条 贷款项目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要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本贷款;

三、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成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贷款实行匹配制,申请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单位的匹配资金、自有资金额度不得低于30%,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附有匹配资金证明。

第七条 贷款的申报程序:

一、用款单位须提出贷款申请,并附有关用款项目报告及同级计划、财务、科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化学工业部科技司、计划司、经调司及有关专业司局各一份;

二、用款单位在立项前必须认真作好项目评估、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八条 贷款的核批手续:

一、为了用好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化学工业部成立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经调司、计划司、科技司、专业司各一名领导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经调司,具体受理贷款申请;

二、为确保资金周转有借有还,用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所在地开户行出具的承兑汇票或有合格的单位担保者;

三、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把关。项目采取定期审查方式,暂定每季审查一次;

四、贷款采用分级分档核批办法。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化学工业部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请主管部长核批。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签署意见,由经调司办理;

五、贷款经批准后,由用款单位持有关批件同化学工业部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贷款的利息及使用期限:

一、贷款利率一律优惠,月利率和年利率均低于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的30%。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本贷款采取在上述利率范围内浮动交纳的办法:对于确定能推动化工科技进步、社会效益显著而单位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给予免息或减息50%的优惠。对于提前归还贷款,加速资金周转的,按每提前一个月还款,给于减息20%直至全部免息为止的优惠。但本金不予抵免利息;

二、贷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者,贷款利率调至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水平,并按原利率加50%计收罚息。

第十条 贷款的日常管理: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经营了解项目进度及效益情况,并为其解决困难;

二、用款单位到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时,须向化学工业部经调司、科技司上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完成情况报告,坚决杜绝对于贷款的使用无人过问、无人监督的现象,严格建立对贷款使用的跟踪反馈制度;

三、各用款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特别是广大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树立专款专用思想,不得将本款用于与科研工作无关的项目,不得将本贷款用于预算外(包括福利和奖励)支出,如有违背此原则者,化学工业部将立即收回贷款,或从该单位其他拨款中扣回;

四、用款单位使用本贷款过程中要信守合同,建立起科研工作中的信誉,即保证按期拿出科研成果,又保证到期及时归还本息;

五、用款单位广大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职能,对本单位的项目要自始至终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并向部经调司反映。各单位要尊重财务人员的意见,服从财务人员的监督,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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